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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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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簡調字第000030號陳真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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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聲請人陳真真之113年1月24日裁定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號回復原狀事件,應送達予聲請人陳真真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陳真真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裕昌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未繳納裁判費,聲請人即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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