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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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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簡字第000004號被告李權烈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113年5月2日履勘函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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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3港簡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權烈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113年5月2日履勘函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港簡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113年5月2日履勘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履勘函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2日下午2時20分於雲林縣水林鄉大興段998地號勘測,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港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清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李權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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