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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000077號(LU VAN THONG)呂文通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LU VAN THONG(中文姓名:呂文通)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字第77號被告LU VAN THONG(中文姓名:呂文通)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判決譯本如附件)。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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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KM_55824031411300pdf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