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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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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簡調字第000034號王建暉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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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王建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4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王建暉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建暉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銘俊
相 對 人 王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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