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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28號阮氏嬌仙(NGUYEN THI KIEU TIEN)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悅112年度婚字第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王財福與被告阮氏嬌仙(NGUYEN THI KIEU TIEN)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阮氏嬌仙(NGUYEN THI KIEU TIEN)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