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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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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000012號黃沺銘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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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3年度虎簡字第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沺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虎簡字第1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沺銘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沺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千慧
 
附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錦煙
被   告 黃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959元,及其中新臺幣14萬元部分自民國10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8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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