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000012號黃沺銘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3年度虎簡字第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沺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虎簡字第1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沺銘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沺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千慧
附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錦煙
被 告 黃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959元,及其中新臺幣14萬元部分自民國10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8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