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小字第000014號李明展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3年度虎小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李明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虎小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李明展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明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千慧
附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李明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37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