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44號被告 MAHAWONGSANAN SUTHIRAPHATWETCHAPHUM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MAHAWONGSANAN SUTHIRAPHATWETCHAPHUM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44號被告MAHAWONGSANAN SUTHIRAPHATWETCHAPHUM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 113年度毒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HAWONGSANAN SUTHIRAPHATWETCHAPHUM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113年度聲觀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HAWONGSANAN SUTHIRAPHATWETCHAPHUM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