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0835號共有人張其木等人之通知優先承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乙字第835號
主旨:公告徵詢張其木、楊屋、劉岸、連夏、廖或、吳萬得、姚
金川、黃房、高金生、呂火木、柯知高、賴水木、高葱、
高春夏、高番、林戅、吳籐、高見成、高木、高盛德、高
雨水、高芋蛋、高明德、林龜、高想、高大牛、鄭定、高
溪河、張烏音、林前、高婦螺、湖菁、吳文在、簡炳坤、
楊旺城、高萬田、高林訴、沈江河、高約、高洽東、高英
、高瑞源、葉永三等之繼承人及高俊祐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乙字第835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高耀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
國112年12月6日將債務人高耀呈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臺幣1,424,000 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張其木、楊屋、連夏、廖或、吳萬得、姚金川、
黃房、呂火木、柯知高、賴水木、高春夏、高番、吳籐、
高見成、高盛德、高雨水、高芋蛋、高明德、高想、高大
牛、鄭定、高溪河、張烏音、高婦螺、吳文在、簡炳坤、
楊旺城、高萬田、高林訴、沈江河、高約、高洽東、高英
、高瑞源、葉永三等35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另共有人劉岸、高金生、高葱、林戅、高
木、林龜、林前、湖菁、高俊祐等9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
為優先承購。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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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雲金職字第27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35號 財產所有人:高耀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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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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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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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古坑鄉 │荷苞 │ │1505 │ │17016.81 │205分之1 │1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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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479-38地號、調90年執全42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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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古坑鄉 │荷苞 │ │1507 │ │484909.08 │205分之1 │1,26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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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479-2地號、調90年執全42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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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儒萍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