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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小字第000007號被告洪啟彰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3年2月7日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3港小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啟彰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3年2月7日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港小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3年2月7日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