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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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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小調字第000038號被告陳文科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3年1月25日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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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3港小調字第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文科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3年1月25日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港小調字第3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3年1月25日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調解庭,被告應按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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