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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24號陳水清、陳春林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陳慶男即陳清發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113.4.12開庭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水讚(公送)、陳春林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公送)、陳慶男即陳清發之繼承人(新莊戶政)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424號陳冠妏(兼陳景之遺產管理人)與被告林俊善等97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水讚、陳春林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陳慶男即陳清發之繼承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水清、陳春林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公送)、陳慶男即陳清發之繼承人(新莊戶政)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芳宜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