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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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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港簡字第000246號蔡美月、蔡金寶、吳阿里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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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0年度港簡字第2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美月、蔡金寶、吳阿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港簡字第2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美月、蔡金寶、吳阿里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美月、蔡金寶、吳阿里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0年度港簡字第246號
原   告 許糧光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蔡美月
蔡金寶
蔡金女
汪蔡金珠
吳阿里
吳文娟
吳金月
曾秋燕
曾鈺淳
曾淑卿
曾信榮
吳紘騏即吳塗豐
吳塗喜
蔡志雄即李桂美之承受訴訟人
蔡永祥即李桂美之承受訴訟人
蔡貴花即李桂美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惠即李桂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健銘
李鳳琴
李木生
吳安調
李鳳陽
黃吳蓮英兼吳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沈吳秀月兼吳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吳榮芳兼吳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吳玟慧
江清華
吳昇翰
吳昇達
吳新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介仁
                      送達代收人  吳新丁
被   告 吳銘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助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糧宅
被   告 吳詠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稜
                      送達代收人  吳詠銓
被   告 吳秀吟
陳惠靖兼陳金梁、蔡雅如之承受訴訟人
陳芝谷兼陳金梁、蔡雅如之承受訴訟人
陳芝似兼陳金梁、蔡雅如之承受訴訟人
陳奎効兼陳金梁、蔡雅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美月、蔡金寶、蔡金女、汪蔡金珠、吳阿里、吳文娟、吳金月、曾秋燕、曾鈺淳、曾淑卿、曾信榮、吳紘騏即吳塗豐、吳塗喜、蔡志雄、蔡永祥、蔡貴花、蔡淑惠、陳健銘、李鳳琴、李木生、吳安調、李鳳陽、黃吳蓮英、沈吳秀月、吳榮芳、吳玟慧、江清華、吳昇翰、吳昇達、陳惠靖、陳芝谷、陳芝似、陳奎効應就被繼承人吳老 所有坐落雲林縣北港鎮劉厝段797地號土地(面積770.0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北港鎮劉厝段797地號土地(面積770.01平方公尺),以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2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方案乙)所示方法分割,即:
㈠編號A部分面積160.4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
㈡編號B部分面積160.4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許糧宅單獨取得。
㈢編號C部分面積160.4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吳銘峯單獨取得。
㈣編號D部分面積288.7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美月、蔡金寶、蔡金女、汪蔡金珠、吳阿里、吳文娟、吳金月、曾秋燕、曾鈺淳、曾淑卿、曾信榮、吳紘騏即吳塗豐、吳塗喜、蔡志雄、蔡永祥、蔡貴花、蔡淑惠、陳健銘、李鳳琴、李木生、吳安調、李鳳陽、黃吳蓮英、沈吳秀月、吳榮芳、吳玟慧、江清華、吳昇翰、吳昇達、陳惠靖、陳芝谷、陳芝似、陳奎効、吳新丁、吳詠銓、吳秀吟共同取得,並按被告吳新丁應有部分6分之1、被告吳詠銓應有部分6分之1、被告吳秀吟應有部分6分之2、被告蔡美月、蔡金寶、蔡金女、汪蔡金珠、吳阿里、吳文娟、吳金月、曾秋燕、曾鈺淳、曾淑卿、曾信榮、吳紘騏即吳塗豐、吳塗喜、蔡志雄、蔡永祥、蔡貴花、蔡淑惠、陳健銘、李鳳琴、李木生、吳安調、李鳳陽、黃吳蓮英、沈吳秀月、吳榮芳、吳玟慧、江清華、吳昇翰、吳昇達、陳惠靖、陳芝谷、陳芝似、陳奎効公同共有6分之2之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原告許糧光
24分之5
24分之5
2
吳新丁
16分之1
16分之1
3
吳銘峯
24分之5
24分之5
4
許糧宅
24分之5
24分之5
5
吳詠銓
16分之1
16分之1
6
吳秀吟
8分之1
8分之1
7
蔡美月、蔡金寶、蔡金女、汪蔡金珠、吳阿里、吳文娟、吳金月、曾秋燕、曾鈺淳、曾淑卿、曾信榮、吳紘騏即吳塗豐、吳塗喜、蔡志雄、蔡永祥、蔡貴花、蔡淑惠、陳健銘、李鳳琴、李木生、吳安調、李鳳陽、黃吳蓮英、沈吳秀月、吳榮芳、吳玟慧、江清華、吳昇翰、吳昇達、陳惠靖、陳芝谷、陳芝似、陳奎効(均為共有人吳老 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分之1
連帶負擔8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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