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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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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22號劉姵彤、蘇子恒即蘇玄灝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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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劉姵彤、蘇子恒即蘇玄灝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顧定軒律師即李鴻圖之清算管理人與李林月嬌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劉姵彤、蘇子恒即蘇玄灝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姵彤、蘇子恒即蘇玄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李○○嬌等33人           
關  係  人  李○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范○祐、范○辰、范○玿應就其被繼承人范○○敏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關係人李○圖及被告李○○嬌、李○彥、蘇○恒即蘇○灝、吳○○娥、温○貞、李○丞、李○勳、李○慧、李○安、李○珍、李○芬、李○翰、李○隆、李○瑢、林○昌、李○觀、李○聰、李○德、李○華、張○朗、張○輝、張○章、張○婉、吳○仁、劉○琪、劉○怡、劉○彤、李○和、李○瑛、追加被告李○盛、范○玿、范○辰、范○祐、阮品嘉律師即劉○榮之遺產管理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李○戊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李丁○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三「分配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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