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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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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簡字第000039號莊連丁、陳𧻦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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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3年度港簡字第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莊連丁、陳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港簡字第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莊連丁、陳𧻦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連丁、陳𧻦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港簡字第39號
原   告 張晉偉
被   告 許義郎
許文統
許登州
許燈松
許水順
許水溝
許建智
許清俊
許瑞鹿
許清藤
許金文
許世興
許清長
許清凉
黃卓敏
許秋南
許森茂
許文忠
許文儀
許智雄
許瀞分
許家豪
許景盛
許瓊芬
許哲瑋
陳嘉雄
許芳彬
許文保
許招欽
許昭雄
許益誠
許秋速
許秋融
許德興
莊連丁
陳𧻦
莊秉睿
陳泱樺
林政德
林資量
莊錦源
莊永利
莊苓蓁
許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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