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37號PANTHANEE ANUPONG( 中文名:阿奴朋)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PANTHANEE ANUPONG( 中文名:阿奴朋)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37號被告PANTHANEE ANUPONG( 中文名:阿奴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NTHANEE ANUPONG(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3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NTHANEE ANUPONG(泰國籍,中文名:阿奴朋)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