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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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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30號林國輝之聲請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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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悅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林國輝之聲請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范氏紅玲與林國輝間酌定親權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訊問庭。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履任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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