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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34號阮氏錦宣(NGUYEN THI CAM TUYEN)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婚字第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阮氏錦宣(NGUYEN THI CAM TUYE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34號賴宗暉與阮氏錦宣(NGUYEN THI CAM TUYEN)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錦宣(NGUYEN THI CAM TUYE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34號
原 告 賴宗暉
被 告 阮氏錦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