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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93號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複丈成果圖暨說明影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地113年度訴字第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複丈成果圖暨說明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93號李靜秋與洪本源(即廖通安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複丈成果圖暨說明影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巧吟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地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