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小字第000411號梁建文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年度六小字第4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梁建文之判決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六小字第41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梁建文之判決,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建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4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梁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52元,及其中新臺幣30,75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