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000210號陳麗娜即RINA. MUAYATI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年度六簡字第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麗娜即RINA. MUAYATI之判決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六簡字第210號返還車輛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麗娜即RINA. MUAYATI之判決,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麗娜即RINA. MUAYATI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陳東林
被   告 陳麗娜即RINA. MUAYA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監理機關將車牌號碼OOO-OOOO號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為原告名義。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