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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000210號陳麗娜即RINA. MUAYATI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年度六簡字第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麗娜即RINA. MUAYATI之判決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六簡字第210號返還車輛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麗娜即RINA. MUAYATI之判決,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麗娜即RINA. MUAYATI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陳東林
被 告 陳麗娜即RINA. MUAYA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監理機關將車牌號碼OOO-OOOO號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為原告名義。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