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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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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1號胡氏金緣(HO THI KIM DUYEN)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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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3年度婚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胡氏金緣(HO THI KIM DUYEN)之起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
      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1號李國華與胡氏金緣(HO T
          HI KIM DUYEN)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
          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下午2時4
          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
          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國銘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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