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000006號LU VAN THONG(中文姓名:呂文通)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LU VAN THONG(中文姓名:呂文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被告LU VAN THONG(中文姓名:呂文通)損害賠償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錄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蔡靜怡(住所詳卷)
被 告 LU VAN THONG(越南籍)
(中文姓名:呂文通,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7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