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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000443號賴溶葵之審理傳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賴溶葵之審理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易字第443號被告賴溶葵過失傷害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錄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易字第443號被告賴溶葵過失傷害一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07號),定於113年5月2日上午9時15分在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被告賴溶葵應準時出席,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將囑警拘提。
股 別:日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