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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26號林哲雄(原名林三村)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2年度訴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哲雄(原名林三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哲雄(原名林三村)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哲雄(原名林三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芳宜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詩偉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陳俊榮
林哲雄(原名林三村)(遷出國外)
林秀鳳
李秀英
林壯恩
林靜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壯恩、被告林靜媚應就被繼承人林志和所有坐落雲林縣莿桐鄉樹子腳段79地號土地,面積5,05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莿桐鄉樹子腳段79地號土地,面積5,058平方公尺,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二即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1,26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編號B,面積1,26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俊榮單獨取得;編號C,面積1,26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李秀英單獨取得;編號D,面積42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壯恩、被告林靜媚共同取得,保持公同共有;編號E,面積42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哲雄(原名林三村)單獨取得,編號F,面積42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秀鳳單獨取得。原告、被告陳俊榮、被告李秀英應依附表二所示金額補償被告林哲雄(原名林三村)、被告林秀鳳、被告林壯恩、被告林靜媚。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元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一
附表二:共有人互相找補金額表
附表三:訴訟費用計算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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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