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36號陳秀鳳之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地112年度訴字第7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秀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736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秀鳳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秀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48,382元,及其中新台幣270,267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地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