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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5440號陳原地之執行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3司執庚字第5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原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原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王若安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