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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13號陳美妏之起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天113年度訴字第1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美妏之起訴狀繕本及準備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113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美妏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美妏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美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答辯狀,載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方法,答辯狀繕本或影本直接寄給原告,為避免程序上耗費、延宕,請勿於開庭時始當庭提出書狀:
㈠具體陳述答辯之理由。
㈡對於對造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上真正是否爭執。
㈢本件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書記官 陳宛榆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