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000336號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簡字第3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簡字第33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千慧
附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被 告 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
楊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2,70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