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小字第000261號賴威岳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小字第2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賴威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小字第26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賴威岳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威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千慧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鍾易軒
被 告 賴威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6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