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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88號鄭宏謀之判決
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馨112年度婚字第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88號原告吳○惠與被告鄭宏謀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鄭宏謀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徐基典
附錄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88號
原 告 吳○惠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居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
被 告 鄭宏謀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出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以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