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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000367號陳厚宜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99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厚宜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99年度司票字第367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陳厚宜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厚宜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忠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99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周志豪
送達代收人 温弘仁
相 對 人 陳厚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省略)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
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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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司票367pdf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