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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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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阮美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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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阮美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阮美雲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阮美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錦清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相 對 人 阮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省略)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省略)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11月16日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查相對人已遷出國外,嗣經本院依聲請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函 稿 代 碼:I050 公示送達公告-海外版(編)
股       別: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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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司拍89pdf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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