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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51號林威志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具保人林威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51號被告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儒 (年籍詳卷)
具 保 人 林威志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2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