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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000024號李亭凱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李亭凱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被告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亭凱 (年籍詳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亭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