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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000208號郭家銘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郭家銘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被告郭家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貳壹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