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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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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000208號郭家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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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郭家銘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被告郭家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貳壹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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