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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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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0095號林金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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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金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95號被告林金村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2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港交簡字第152號),改為通常程序(112年度交易字第2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金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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