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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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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陳竑諺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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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竑諺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12月7日、11
      3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
      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陳燕琳與林錦榮等
          間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竑諺之訴訟文書,
          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12月7日、113年2月19日
          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2時4
          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
          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竑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國銘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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