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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1930號蔡慶敦之3月6日指界通知及3月11日詢價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3司執壬字第19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慶敦之3月6日指界通知及3月11日詢價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慶敦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壬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