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69號蔡振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2年度訴字第3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振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6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振興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振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王姵珺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蔡正成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李綵容
訴訟代理人 蔡茗茗
被   告 陳丁山
     蔡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北港鎮新北段1333地號、面積1197.29平方公尺土地,依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9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法分割,即:
一、編號A、面積267.9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綵容取得。
二、編號B、面積247.9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蔡正成取得。
三、編號C、面積165.3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丁山取得。
四、編號D、面積515.9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振興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