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69號蔡振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2年度訴字第3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振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6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振興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振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王姵珺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蔡正成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李綵容
訴訟代理人 蔡茗茗
被 告 陳丁山
蔡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北港鎮新北段1333地號、面積1197.29平方公尺土地,依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9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法分割,即:
一、編號A、面積267.9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綵容取得。
二、編號B、面積247.9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蔡正成取得。
三、編號C、面積165.3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丁山取得。
四、編號D、面積515.9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振興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