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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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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23號秦志紅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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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婚字第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秦志紅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
      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
      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23號李文堯與秦志紅間離婚
          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下午2時3
          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
          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國銘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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