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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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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81號梁蓮芳(LIONG LIEN FONG)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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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婚字第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梁蓮芳(LIONG LIEN FONG)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8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梁蓮芳(LIONG LIEN FONG)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核章:
書記官:蘇靜怡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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