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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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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1號張加昆、王雪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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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悅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1號聲請人張貴芬與相對人張加昆、相對人王雪冰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張加昆、王雪冰等二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張○昆、王○冰對其未成年子女張○恩、張○邦之親權,均應予全部停止。
二、選定聲請人張○芬為未成年人張○恩、張○邦之監護人。
三、指定關係人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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