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小字第358號洪育華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年度六小字第3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洪育華之判決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六小字第35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洪育華之判決,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育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蕭亦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彭裕文
林琮祐
被 告 洪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80元,及其中新臺幣28,947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