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李國雄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李國雄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被告李知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知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知暘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