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5號LE DUC NGHIA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養聲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關係人LE DUC NGHIA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5號林OO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送達予關係人LE DUC NGHIA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關係人LE DUC NGHIA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林OO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LE ○○○
法定代理人 丁OO(DINH OO OO)
關 係 人 LE DUC NGHI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林OO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收養LE○○○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