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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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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39號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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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甲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39號吳珮瑜與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調解室開調解。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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