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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6號范亭河 Pham Dinh Ha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地113年度救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聲請人范亭河 Pham Dinh Ha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救字第6號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予聲請人范亭河 Pham Dinh Ha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范亭河 Pham Dinh Ha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范亭河 Pham Dinh H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源騏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