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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范亭河 Pham Dinh Ha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地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原告范亭河 Pham Dinh Ha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應送達予原告范亭河 Pham Dinh Ha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 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范亭河 Pham Dinh Ha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范亭河 Pham Dinh Ha
被 告 源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欽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