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黎氏添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黎氏添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曾OO與黎O添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黎O添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黎O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曾OO
相 對 人 黎OO
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曾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