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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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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黎氏添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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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黎氏添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曾OO與黎O添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黎O添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黎O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曾OO
相 對 人 黎OO
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曾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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